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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和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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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罪包括聚众和以为业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判断行为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以为业的区别所在。

1、开设赌场与聚众的区分

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一是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的工具齐全,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是聚众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三是聚众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四是聚众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五是聚众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

六是聚众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

2、开设赌场罪与以为业的区分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为业的行为人对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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