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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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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立案后大概2-3个月的时间,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因为必须通过各种执行措施施行后,确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才能决定纳入失信人名单。

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提交文件和证件如下: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查封、扣押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禁止债务人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处理;

2、拍卖或变卖财产: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3、划拨财产:可以划拨债务人的财产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

4、强制履行其他义务:可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如强制停止侵权行为等。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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