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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嘱效力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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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效力顺序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效力顺序如下:

(1)遗嘱分五种,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2)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怎样请求确认遗嘱效力

请求确认遗嘱效力的流程如下: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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