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违法行为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力错位,执法越权,知法犯法、程序违法,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
2、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
3、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
4、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
法律依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