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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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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申请类型

2.递交本地申请(国家阶段)

3.国际检索及审查

4.递交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5.专利授权

6.领取证书

专利的许可制度是怎样的

专利强制许可在各国专利制度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行使其独占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增进公共福利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专利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

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人,向专利权人提出以合理的条件实施专利许可的申请,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获得许可,该申请人就可以向专利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申请。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强制授权其他人实施该专利。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要依据《反垄断法》判断。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该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所称的申请日。第一百零三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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