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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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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规定如下:

各类匕首、锁刀、弹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上,刀顶尖在四十五度以下的单刃刀具,一律列入管制,生产管制范围刀具的工厂、作坊,国营和集体经营的,由县、市主管局,个体经营的,由公社或事处审查同意后,送县、市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并凭生产许可证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申领执照后,方准生产。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

2、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

4、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六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一)武器、弹药;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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