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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坠物责任需要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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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包括实施抛物行为的人以及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便不用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若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三)物业服务企业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机关的职责做了提示性的规定,该条规定并不是民法的典型规范,旨在提示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责任人。

一、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二、高空坠物责任怎么认定

高空坠物责任的认定有以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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