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有:
1、以出让、作价出资、国家授权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
4、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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