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具体规定有:
1、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一、一物多卖合同的应怎么处理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是不是要式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一)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三、开发商一房多卖,是真的合法吗
合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