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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惯犯盗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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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惯犯,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提高刑事立案标准。属于累犯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一、盗窃罪的举证基础

(一)主体证据

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行为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

(三)结果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

(四)主观证据

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五)情节证据

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二、盗窃罪的刑事管辖

盗窃案件管辖权以犯罪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来划分。重大案件由督办的则全国公检法司都有管辖责任。下面是说的一般情况下: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审判就由哪个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但是有些情况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级的管辖范围内,侦查机关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权上,侦查机关没有太多的。

在审判中,我们坚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为联结点,决定犯罪的审判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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