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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什么情况会指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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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代为申诉。

7、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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