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当月开出去的可以在系统里面作废,但必须是真实的。次月退回的话,就需要办理红字冲红手续,这个得到税务局办理,退回的原因。所开的已过了专用6个月的有效期,分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单位所开的对方已经认证并抵扣的,可由单位出具同意退货证明,由购货方向国税局申请红字,单位凭收到的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红字通知单开具红字;
二,单位所开的如果对方未认证抵扣的,那购货方只能按普通的方式入账,进项税金不得认证抵扣,也不能开具红字了。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