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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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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有:

1、工伤认定机关未能提交足够的资料,在行政机关发出更正通知书后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更正的,不予受理;

2、工伤认定机关除特殊原因外,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不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60日内向当地或者高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90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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