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再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院长认为需要再审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