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个法人的两个企业,如果有业务往来且业务真实的可以互相开具。
2、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专用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及销售服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虚开是违法的。虚开专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指在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虚开专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专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