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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注销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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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申报材料1.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2.申请登记书;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7.登记书报盘文件;8.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9.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10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11.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12.矿区范围图;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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