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由组、村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