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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坐牢如何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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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坐牢双方可以诉讼离婚,实践中难点在于要确定该案件由哪个管辖。

(1)若双方都在监狱服刑,被告服刑满一年以上,则由被告服刑地的立案受理;被告服刑时间不足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立案受理;

(2)若原告在监狱服刑,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立案受理;

(3)若被告在监狱服刑,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立案受理。

确定了管辖之后,原告按照通常的离婚程序进行诉讼即可。

一、涉外离婚管辖的问题是什么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二、外地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夫妻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离婚明确要求夫妻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因而严格意义上来说,协议离婚不能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

诉讼离婚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其实允许夫妻在异地离婚。具体就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其经常居住地管辖。

2、要是夫妻双方都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起诉离婚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考虑到有些情况下可能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离婚诉讼一方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劳动教养或者在监狱服刑的,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以由原告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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