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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社保卡可以给家人付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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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不可以给家人用。因为社保卡是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的,所以无论是家人,还是朋友,或者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使用别人的社保卡,一旦使用他人的社保卡,就属于盗刷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社保卡除了可以办理就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还有一个医保个人账户,部分地区允许将自己的社保卡里的医保卡给家人使用并共享保额,如广州、深圳、浙江、厦门、济南。
医保卡绑定家庭用户之后,个人账户可为近亲属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
参保人绑定近亲属后,近亲属持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实体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结算,个人自付部分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直接调用共济账户支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
浙江台州市社保局回复:
有规定,医保卡历年余额可以给家人用。允许参保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发生的一些费用,使用家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不过,参保人员用医保卡历年积余的钱支付近亲属发生的费用,一定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超过6000元;
2、申请支付的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上;
3、支付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留存款不少于3000元。
可为家人支付费用两个范围:
1、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使用狂犬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流感疫苗的费用。
2、参保人员近亲属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广东深圳市社保局回复:
参加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少儿,可使用父母任何一方的医保卡支付门诊费用。
1、条件
父母已参加深圳市综合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其已参加少儿医保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2、使用说明
(1)父母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其参加少儿医保的子女门诊医疗费用时请在其子女门诊处方背面注明:
a.父母社会保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
b.子女社会保障卡号;
c.注明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
d.留下联系电话并签名。
(2)统一以子女名字自费挂号就诊,医疗费用结算时划扣父(母)社会保障卡。
(3)子女在内地发生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此项待遇。
重庆市社保局回复:
使用说明
1、医院开通了HIS系统后,使用人应凭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存查),从提供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承担的费用直接和医院结算。
2、HIS系统可以跨职工和居民使用个人账户。
3、提供人和使用人都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和待遇享受期。
福建厦门市社保局回复:
2012年,厦门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原来个人医疗账户只限于支付本人医疗费、体检和购药的功能,扩大到可用于抵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等功能。
参保职工可以为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为健康账户余额不足或无健康账户的家庭成员支付自付医疗费,或者让他们在定点药店购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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