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一、经济犯罪的结构特征是什么
经济犯罪的结构特征是:
第一,本质经济结构: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
第二,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违反多领域的法律。
第三,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构成要件事实有哪些
贪污罪构成要件事实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
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