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法律依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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