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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来源:华拓科技网

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三者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侵犯的是金融票据管理秩序,损害了金融票据的信用及金融机构的信誉。

其次,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欺骗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必须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属于结果犯。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刑法无特别规定的方式,欺骗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使其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属于结果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属于行为犯。

总之,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而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惩治的是使用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而后者惩治的是伪造、变造票据行为本身。

一、诈骗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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