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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