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劳动最光荣,劳动者阶级在社会上占很大比例,这需要相应的规范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和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一)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给工人。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一个月的工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使用者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生病或者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无法改变合同内容。
(四)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社会保险
1、工人在以下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生病、受伤
(3)因工伤或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