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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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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分公司在设立方式、法律地位、受控制方式、债务责任方式和诉讼中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子公司是法人,拥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承担自身债务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承担债务,总公司负有清偿责任。在诉讼中,子公司以自身资产为限承担责任,而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法律分析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分公司跟普通的公司没有多大的区别,经营方式或者是做账方式都是的。母公司有监督财务的权力,但是没有经过分公司的权力,母公司还是不可以进行查账的。有法律责任,分公司也是可以承担的,或者是母公司承担风险。

结语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设立方式、法律地位、受控制方式、债务责任方式以及诉讼中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子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可以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行使法人资格,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在诉讼中,子公司以自身资产为限承担责任,而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总之,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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