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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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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支及弹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批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汽油、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勺和剧毒物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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