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2、填写《个人信息表》;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4、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7、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伤残军人证;
8、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9、工伤证明材料;
10、二寸照片1张;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12、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