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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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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性质判几年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组织的行为。

构成积极参加性质组织罪的,依法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不属于积极参加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二、恶势力保护伞怎么认定啊

恶势力保护伞在刑法成立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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