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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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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未超过一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案件和代位权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等行为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向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代位权诉讼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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