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的管辖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有约定则适用约定,无约定则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股权分割是指股东获得公司新股票而无需支付额外现金的股票发行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割时操作步骤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需考虑公司法人及股东人数。
法律分析
一、股权确认纠纷的管辖是哪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权分割是什么意思?
股权分割是现在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导致股权分割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和人合双重属性的组织形式,这种特殊性决定其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股权转让少,在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直接分得股份数额就可以,或者可直接按持有数量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具有封闭性、股东人数上、下限的规定,决定了涉及分割股权时要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等项问题。这一系列的特征要求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单要维护夫妻的民事权利还要兼顾其他股东和公司人格。
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股权的方式就是股权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股权分割时操作步骤不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股东人数性,因此在分割股权是要考虑公司法人。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确认纠纷的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有效,则适用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这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股权分割是指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股权分割时操作步骤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考虑公司法人的特殊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