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夫妻双方分手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时间区别:
1994年之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但是在1994年之后,法律仅承认登记结婚的情况;现在说的事实婚婚姻,在法律上仅认为是同居关系。如果是同居关系,不用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结婚证分为两种情况:
1、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解除。一般同居关系纠纷的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应当受理。
2、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情形,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最后,还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以持该复印件到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