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证人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积极监督被取保人的行为,如果发现了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义务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
但是,如果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要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取保人进行串通,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唆使取保人逃逸、再次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是,保证人是否尽全力履行了监督义务,如果能够证明被取保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义务规定的行为是非常秘密、难以察觉的,保证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