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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的不同点

来源:华拓科技网

国有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和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出让由国有土地所有者实施,是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财产权;转让由土地使用者实施,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出让条件无,简便;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出让属于一级市场,转让属于二级市场。

法律分析

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的财产权。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作为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2.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是他物权设定,转让是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出让是属于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属于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权益变动与法律差异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涉及到权益变动和法律差异。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权益转让给他人,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指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给他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在权益变动方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原土地使用权人主动将土地使用权权益转让给他人,从而使得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在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给其他人。在法律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也存在一些差异,包括转让的方式、程序、合同要素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我们需要充分理解权益变动和法律差异,确保在交易过程中合法合规。

结语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以及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出让由国有土地所有者实施,是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财产权;而转让则由土地使用者进行,是土地使用权在个人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出让是他物权设定,转让是他物权转移。出让条件无,签订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即可;而转让则需经申请、审批或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后方可登记过户。出让属于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转让则属于二级市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时,我们需了解权益变动和法律差异,确保合法合规的交易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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