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能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