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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3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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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益。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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