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归属于子女,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归属子女。若房屋已交付给子女,子女享有所有权。单方出售房屋且买方不知情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善意取得,子女无权解除买卖合同,只能要求赔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自登记簿记载时生效。
法律分析
一、房屋房产证是夫妻双方一方名下,在离婚后将房屋归属于子女,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夫妻一方原则上是无权出售该房屋的。
二、夫妻之间依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应该归属于子女。
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如果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子女,那么子女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四、单方出售的话买方如果不知情,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善意取得,子女无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只能找出售的一方要求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权益保障措施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权益保障措施》这一法律条款确保了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属问题的明确性和公正性。根据该规定,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归孩子所有,旨在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未来发展。这一措施既有助于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确保孩子的居住权和经济利益。同时,该规定明确指出,这一归属并不会影响实际操作,即离婚后房屋仍可正常使用和处置。这一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将有效促进离婚协议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提供了安全保障。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未来发展。这一措施有助于维护离婚双方的权益,确保孩子的居住权和经济利益。离婚后房屋仍可正常使用和处置,保障了离婚协议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提供了安全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