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增值票退回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作废专用;2.注明作废字样的纸质专用各联次;3.销售方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具体原因、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
法律分析
上月增值票退回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拓展延伸
作废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手续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如作废的票、作废原因说明等,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作废票。同时,对于因故无法作废的票,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因此,作废票需要满足以上手续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