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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告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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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权利:

1、有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人员、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向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诉讼中,有请求裁定先行给付的权利;有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或公民隐私的材料除外);

4、在法庭上可提出新证据;经法庭许可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5、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6、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有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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