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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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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在涉及土地征收等权益时,需要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最高人民已明确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在土地征收涉及村民小组的土地时,由于村委会无权签订补偿合同,且将所得款项纳入其统筹规划并决定分配,导致村民小组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村民小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

法律分析

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村民小组起源于过去的生产队,现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涉及村民小组的土地时,问题就会出现。首先,补偿合同的签订者是村委会,而村民小组无权签订。其次,村委会将所得的补偿款项纳入其统筹规划,并决定如何分配。一旦出现问题,村委会可以推卸责任给村民小组,理由是款项已经分配,而具体分配数额和方式,多是由村委会决定。这导致村民小组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审判实践中,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被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通常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为了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也在情理之中。

一、司法解释

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对河北省高级人民《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

在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可以会产生村民与土地征收方的矛盾和纠纷,村民小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司法机关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诉或者行政复议,所以村民小组显然是需要具备相关诉讼主体资格的,否则无法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时,村民小组需要具备相关诉讼主体资格,否则无法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已明确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以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有关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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