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借款人失踪是否构成诈骗以及欠钱的人死了怎么办和对于借钱不还的人怎么办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根据《刑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失踪,但对所借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罪。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偿还的范围限于继承遗产的范围。债权人可以采取到
法律分析
一、借款人失踪是否构成诈骗
借款人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失踪,但对所借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欠钱的人死了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偿还的范围限于继承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对于借钱不还的人怎么办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到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2.经判决后仍不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以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拓展延伸
借钱不还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借钱不还的人,法律也有一定的处理方式。
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否则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 催收债务: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函,要求其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拒绝归还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出借人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追回借款。
2. 诉讼解决:如果借款人拒绝归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来寻求法律支持。
3. 强制执行:如果出借人胜诉,可以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借款人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借款人拒绝归还借款,并且经判决后仍然不履行义务,出借人可以将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借款人应当尊重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借款人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而欠钱的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继承人偿还,但债权人可以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