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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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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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