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能否同时适用

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能否同时适用

来源:华拓科技网

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只能适用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不能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八十二条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监视居住流程

1、公检法决定采取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人民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其中,和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要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机关。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2、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时的程序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宣布后要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机关,并告知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采取了监视居住的行为人,一定也要注意,如果你发生了以下情形,是可以逮捕的: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