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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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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

1.人民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员署名,加盖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三、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立案需要的材料:

1.起诉状。

2.身份证明文件。

3.证据材料。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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