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法提起并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刑事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条件:
1、各级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院对各级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2、最高检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