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服务缴纳的情形具体如下:
1、车辆停放服务;
2、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
3、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
的征收范围具体如下: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4、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
5、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
6、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
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
8、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
综上所述,是属于一种流转税,是由消费者承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