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诉讼离婚的管辖权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就是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有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
(二)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