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相关部门明文要求,出卖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买受人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出卖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