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生效后,被害人可以向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判决书未生效前,执行方式是否可以更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判决书未生效前,被害人要求更改执行方式,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被害人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考虑和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判决书生效后,被害人可以向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在判决生效前,被害人要求更改执行方式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被害人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考虑和处理。”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十七条:“判决书尚未生效的,对判决书的执行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判决机关申请改正或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