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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