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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罪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华拓科技网

团伙盗窃汽车案件,三水判决刘某、范某、庞某等3人犯盗窃罪,判刑12年至12年6个月,罚款25000元至30000元;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1年,罚款2000元。

法律分析

趁着黎明天色黑暗,行人稀少,几个人利用解码器分工合作偷窃停在路边的汽车,半年不到,就疯狂作案8起。日前,三水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汽车案。

2007年3月,刘某、范某、庞某、虾某(另案处理)等几人因经常在麻将馆打麻将而相继认识。4月份的某一天,刘某、范某、庞某等在打完麻将消夜时,刘某提议去偷车,说由他去购买解码器,用解码器偷车,然后将车卖掉分钱,其他几人表示同意。

2007年4月30日2时许,刘某、范某伙同“虾毛”在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西路23号101铺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小型货车(价值人民币16660元)。之后,被告人梁某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刘某介绍销赃,从中获取报酬。破案后,人员缴回该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2007年8月17日3时许,刘某、范某、庞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1座楼下,盗走被害人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价值人民币29714元)。破案后,人员缴回该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从2007年4月到2007年9月27日案发时止,刘某等数人疯狂作案,通过盗窃汽车销赃的方式谋取暴利。经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范某共盗窃8次,数额为人民币353349元,被告人庞某盗窃六次,数额为人民币332369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前,三水依法宣判了该起团伙盗窃汽车案件,被告人刘某,范某、庞某等3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判处罚金25000元至30000元不等,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结语

这起团伙盗窃汽车案件中,被告人刘某、范某、庞某等人利用解码器进行了多次作案,迅速积累了巨额财物。经过三水的审理,他们最终被判处了严厉的刑罚和罚金。此案反映了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严惩态度,也警示了其他潜在犯罪分子。法律的公正裁决将始终保护社会的安宁与公平,维护人民的利益与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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